内农能环字[2010]13号

关于内蒙古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协会吸收新单位会员的通知
各盟(市)农村生态能源站(农技推广站):
为了推进我区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尤其是大中型集中供气工程的健康持续发展。经内蒙古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协会理事会研究,请示农牧业厅同意,吸收一批新会员,即近年国家和自治区批复实施的大中型沼气工程企业、秸秆集中供气工程企业与沼气事业相关的商品化沼气池生产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盟市、旗县农村能源站(技术指导服务组织)为新会员。会员单位本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按章办事,共商发展我区可再生能源之大事的原则,具体《内蒙古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协会章程》附后,《章程》对本协会的性质、宗旨、工作范围、入会条件和程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资产管理等方面做了全面的阐述。请各盟(市)农村生态能源站(农技推广站)负责通知并组织本辖区上述单位和组织自愿入会,本协会热忱欢迎有关的单位积极加入,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为我区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建设做出贡献。加入协会的单位要认真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此表务必于2010年9月15日前邮寄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生态能源站(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70号农牧业大厦812室,邮编010010)。通过协会理事会研究并经过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批准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元。请申请入会的和已经是会员的单位和个人于2010年9月底前将2010年会费交到内蒙古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协会财务室。
汇款方式:
单位名称:内蒙古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国泰君安大厦支行
账 号:150800267442
联系及收件人: 石 晶
联系电话:0471-6622331 15034905095
附件:1、内蒙古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协会章程
2、单位会员申请表
内蒙古农村生态能源环保站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附件1:
内蒙古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协会名称为内蒙古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面向内蒙古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教学、科研、推广、生产企业、商贸经营等行业,是自治区境内的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行业自律、非营利的全区性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组织全区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教学、科研、推广、生产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的学术活动,以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加强区内外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的交流和合作,促进我区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住所为: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124号农业大厦8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职能
本协会主要职能是通过行业协调、协商和行业监督,开展各种形式的行业自律工作,促进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的联络、协调、指导、咨询、服务功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成为会员的服务之家。
第六条 任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宣传各级政府与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向自治区政府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咨询意见和建议,研究全区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体系和发展战略,就其重大技术课题进行论证,建议并促成有关部门立项,并协调会员单位开展科研与技术协作攻关研究;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开展行业自律工作,促进和制订行规行约,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联络从事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组织区内外技术交流、学术研讨、供需洽谈和信息交流等活动,调查、分析、研究行业产业情况,及时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政策导向、产业导向、市场导向;
(四)开发信息资源,积极开展区内外交流和合作,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推动产业向前发展;
(五)广泛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组织本行业搞好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帮助企业宣传、推广其技术和产品,为企业开拓市场服务;
(六)协助政府制(修)定本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积极参加社会产品质量监督活动,协助政府对本行业施工单位进行资质论证;
(七)协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做好产品质量认证,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八)积极开展培训服务、宣传服务、公关服务,编印本协会的简报、学术刊物;
(九)协调与自治区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关系,争取他们的赞同、支持和指导;
(十)完成政府或会员交由本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工作原则
本协会贯彻民主协商的工作原则。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经申请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一)从事沼气工程、太阳能热利用工程、小型风能工程、生物质发酵气化工程、小型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各类生态环保节能工程及其它涉及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技术领域的研究、设计、制造、推广和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高等院校的教师和学生;
(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
(四)对本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
第九条凡与沼气工程、太阳能热利用工程、小型风能工程、生物质发酵气化工程、小型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各类生态环保节能工程及其它涉及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技术领域的管理、科研、教学、设计、施工、制造、推广和商贸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并愿意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公司)会员。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具有个人会员资格的代表,参与本协会的有关活动,代表本单位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意愿,求得帮助;
(三)要求协会帮助保护合法权益;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技术研究、咨询和工程项目,要求协会优先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和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并在费用方面享受优惠,向协会申请承办技术交流会和学术会议,优先取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
(五)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和提交工作议案的权利;
(六)获得协会编辑、出版的信息资料,优先或优惠的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和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国家法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自愿资助本协会的活动经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本单位及行业的有关情况,根据协会开展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技术咨询和科普宣传等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组织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如下: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秘书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协会其他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单位中选举产生,理事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出任。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在会长的指示下,或根据理事会2/3的理事提议及紧急情况下秘书长的要求,可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费数额和其他需要交纳的款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的社团工作经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由对本行业有特殊贡献和影响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和企业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各一名。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离,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劳保、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挂靠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生态能源站,秘书处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生态能源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本协会授权秘书处负责。
第五十条 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内蒙古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协会会员申请表(单位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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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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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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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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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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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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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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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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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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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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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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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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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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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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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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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成为会员的类别(单选) |
□ 单位会员
□ 理事单位会员
□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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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申请 |
1、我单位自愿申请加内蒙古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协会,遵守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的管理。
2、我单位将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我单位保证本申请表所填内容真实。
申请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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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会 的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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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复印有效